关于在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开展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备案管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年第84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45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在更大范围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年第31号)要求,现将在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年12月21日,对于从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口岸进口、且境内责任人注册地为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试点实施备案管理。

二、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拟从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口岸以备案方式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应当在产品进口前,委托其境内责任人通过全国统一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办理备案手续,取得电子版备案凭证后方可开展进口贸易业务。

三、为便于企业办理备案事项,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郑州、开封、洛阳市三个片区设立受理点,办理备案资料接收等相关事宜。

1.郑州片区综合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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